優(yōu)秀
logo設計的原則有什么?分別是什么內容呢?
圖形化原則
人眼進行視覺識別時,對圖形的識別敏銳度要大大強于對文字的識別敏銳度。因此,大部分成功的LOGO設計,都是以圖形為主的,即使有些是由文字組成的,但不管是中文和英文,都要進行某種圖形化的處理,使之具有圖形化的特點,才具有可辨識度。不具有圖形化的文字LOGO,則大腦對之識別的則是基于對它文字內容的理解,圖形化的識別的速度要遠遠高于對文字內容的識別。
因為后者需要大腦進行一系列的處理才能最終理解,而對圖形則基本上是一種感性識別,因此,這兩種差異是非常顯著的。
單純化原則
這個原則意指LOGO設計不應具有歧義,即容易使人誤解,設計并非所包含的含義“越多越好”,似乎不這樣就不具有深刻的“內涵”,其實,它承載的已經(jīng)夠多,如果在表現(xiàn)上力求表現(xiàn)更加豐富的內容,則使它所表達的核心內涵模糊,并且過多的內容使之互相削弱。
個性化原則
標志設計如果失去了個性,則可以說失去了存在的意義,個性是使標志具有可識別性的一個重要的指標,那些千人一面、似曾相識的設計,在觀者的大腦皮層上基本留不下任何印象,就消失于信息爆炸后的記憶碎片了,揮一揮手,不帶走一絲云彩。
定位原則
標志設計的定位源于品牌定位,標志設計一定要符合品牌定位,一個錯位的表達顯然是失敗的,并非每個標志都要以設計得“高、大、上”為最終目標同,更重要的是標志有沒有最恰當?shù)伢w現(xiàn)了品牌理念及形象,最合適的才是最好的。
原創(chuàng)性原則
不難想象,一個缺乏原創(chuàng)性的標志,若非創(chuàng)作者抄襲了其它的標志,至少也說明它的個性不足,容易與其它品牌“撞車”,它直接導致的后果是在注冊商標時因為與其它品牌LOGO過于相似而難以通過,甚至會引起侵權,導致法律糾紛。使委托者承受時間及成本上巨大的損失。
易用原則
如果一個LOGO在其它方面都很出色,唯獨在使用時難于制作或者制作成本很高,則使品牌的發(fā)展受到阻礙遇到瓶頸。
抽象性原則
從某種意義上來說,抽象的圖形因其不確定性因而具有更寬廣的想象空間,一千個觀眾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,如果過于具象,則極大地限制了觀眾的想象,而這種想象是能不斷地豐富品牌內涵的。
著名的例子是,蘋果LOGO最初的設計者在構思的時候“并沒有想得那么多”,但后來隨著品牌的發(fā)展,各種故事被揉和進去,不過只要這種想象是合理的并且對品牌無害的,喬布斯也“不解釋”,讓大家繼續(xù)想象吧。
美感原則
一個設計得美的標志,容易使人對其產(chǎn)生好感,進而對期所代言的品牌產(chǎn)生好感,反之,一個設計得丑怪的標志,使人們觀之則產(chǎn)生厭惡感,避之唯恐不及,所起的作用只會是反作用。
穩(wěn)定性原則
設計應該避免“時髦”的設計,因為越是“時髦”,其生命周期可能也越短,很快會變得過時,保證標志在相當一個長的時間段適用而不顯得“過時”,將會對品牌穩(wěn)定地發(fā)展起到良好的作用。
可延展原則
標志設計如果具有較強的可延展性,則在品牌發(fā)展的各個階段均具有良好的適用性,反之,則有可能限制了品牌的發(fā)展,舉個例子:娃哈哈品牌,定位無疑是很清楚的,但后來娃哈哈集團又涉足成人服裝及地產(chǎn)領域,則使人覺得有點奇怪,但是如果使用新的品牌則一切無法從原來苦心經(jīng)營的品牌積淀中獲得好處,一切要“從頭再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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